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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征[2002]4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492号              2002-10-30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附件:《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5种版面)条款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式样附后)。

二、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三、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的《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按自印发票方式批准使用的停车收费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五、对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的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经营项目填写规定为“长期包租停车收费”,也可使用《专用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六、凡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管理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附件:《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