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3-25
亿企智库提示——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2222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适用于停车收费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时开具。
二、凡领购使用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的停车收费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加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的发票核定手续。
三、[条款废止]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销售价格为每本(50份)2.5元。
四、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92号)执行。
附件: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票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