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8]27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8]270号 2008-11-18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填表说明废止。
3.依据京地税企[2009]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本法规附件2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