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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票[2007]2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7]233号           2007-06-11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目中“自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的内容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利用有奖发票兑奖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中奖率,我局积极引进专家机制,重新研究制定了有奖发票布奖方案,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奖发票兑奖管理工作,明确兑奖手续,结合有奖发票新的布奖方案,市局对现行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条款失效]有奖发票新的布奖方案概况

新的有奖发票布奖方案设定八个奖金等级,即: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和5万元,其中,1万元和5万元为大奖。新布奖方案侧重加大50元(含50元)以下奖项的布奖,同时,每年设立1万元奖项60个,5万元奖项8个。综合中奖率将由原来的0.6%,提升到1.2%以上。

二、兑奖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有奖发票刮开式万元以上奖金的兑付

1.1万元和5万元大奖的中奖者须在有效兑奖期限内(自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持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经税务机关确认后领取中奖奖金。鉴于兑奖金额较大,中奖者应提前与税务机关兑奖点联系,便于中奖奖金的兑付。

2.税务机关确认中奖者发票中奖,将中奖信息录入系统的兑奖管理模块,并撕下中奖发票兑奖联原件和留存中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方可兑付奖金。

(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4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有奖发票奖金代兑单位(如即开即兑代兑单位、银行代兑单位)一律不予兑付单张发票奖金超过800元的中奖发票。

凡单张发票奖金未超过800元的(含800元),即开即兑代兑单位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奖金代兑手续。

三、各局要将本文件的要求规定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和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并要求其严格依照执行。各局发生有兑付万元以上大奖的事宜时,要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配合做好有奖发票宣传的跟踪报道工作。同时,各局应注意收集纳税人对新布奖方案的意见和建议,随时将情况报告市局。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