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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所得减免)风险提示(二)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1.风险描述:

(1)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不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2)确认第一笔收入的取得时间不正确;

(3)兼营不同项目的,未分别核算项目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未按时限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纳税

(5)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不正确

(6)没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属于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项目;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是否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税收优惠、同时从事不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1.风险描述:

(1)非居民企业申报享受优惠;

(2)享受优惠的技术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

(3)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

【案例】某企业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所得中包括了销售配套设备的收入,国税函[2009]212号中规定的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因此该企业的收入不符合减免规定。

(4)未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5)申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不准确;

(6)没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是否为居民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是否在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范围之内,转让的是否为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了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是否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向境外转让的技术是否未在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范围内;受让企业技术的关联方是否不属于企业能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100%)的关联方;申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是否准确。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