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风险
1.风险描述:
(1)扩大准予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风险资产范围,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2)叠加享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与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2.风险提醒:是否对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放同业等贷款资产一并纳入计提范围;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是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应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准确记录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转回;按照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规定的五级分类标准准确划分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文件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系统中标识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台账,准确、连续记录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情况。
3.风险会计科目: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贷款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三、贷款损失扣除风险
1.风险描述:
(1)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贷款损失进行了专项申报
【案例】某银行2014年账面核销贷款损失2605万元,其中核销某有限公司(属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500万元。该贷款本金500万元, 2013年6月1日发放,期限1年,2014年6月1日到期。到期后,银行通过电话、司法等途径进行了经多次追索,贷款人均表示无力偿还本金。该银行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该笔贷款损失进行了专项申报并税前扣除。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在相应贷款逾期一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时,才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25号中第一条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税前扣除。该银行的此笔贷款 2014年6月1日才到期,尚未逾期一年,不能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对其收回部分未确认应税收入做纳税调整
【案例】某银行2012年税前扣除并核销贷款损失600万元,2013年税前扣除并核销贷款损失500万元,同年收回上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80万元。该企业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申报收回的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80万元。该银行应当对收回的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进行申报和补税。
2.风险提醒:准确把握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清收,是否都有备查资料;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是否对其收回部分未确认应税收入做纳税调整;区分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和符合内部核销要求的贷款损失,并建立相关税收核销和收回台账。
3.风险会计科目: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贷款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四、税收优惠风险
1. 风险描述:
(1)不符合西部大开发减免所得税优惠规定
【案例】某村镇银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订)》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项目开始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16 年,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务审计时,发现其2014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中有大量的金融资产投资业务,该业务不属于上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的范畴,剔除不符合规定的收入后,符合优惠条件的利息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67.89%。
(2)不符合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规定
【案例】某市农商银行2016年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12800 万元,企业所得税减计利息收入1280万元。税务机关检查核实,该农商银行提供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提供的农户地址信息显示为市、城关镇等非农村区域;二是提供的农户地址信息不齐全,为空值或特殊字符,无法判定是否农户;三是将单笔贷款余额低于 10 万元、但期末贷款余额合计超过 10 万元的贷款户纳入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根据税法规定,以上三种情况对应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为 4680 万元不符合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企业多申报企业所得税减计利息收入 468 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117 万元。
2.风险提醒:是否存在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服务三农”等项目对应的收入口径难以准确把握,将其他项目收入计入上述项目申报税收优惠,发生鼓励类业务收入实际占比不足70%的情况下仍享受税收优惠;每年纳税申报前自行测算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收入比例,防范因政策执行有误导致的税收风险;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是否存在不能单独核算、合同缺失、农户身份确定、单笔贷款金额等不合规问题;对照文件规定的农户认定条件,加强贷款客户的信息审核和录入管理,准确执行农户的认定条件;严格财务核算与管理,对农户小额贷款单独设立账簿进行核算;加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准确把握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口径,正确执行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
3.风险会计科目: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