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风险描述:
(1)减免税项目不符合税法规定;
【案例1】某企业将外购的生猪委托屠宰户屠宰、切割好后再对外销售,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兼营减免税与应税项目的,减免税所得与应税项目所得未分别核算;
(3)兼营减免税与应税项目的,未在减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之间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案例2】某企业兼营棉花种植与药棉生产,未分摊期间费用前免税项目收入是150万元,所得是120万元、应税项目收入是80万元,所得是50万元,发生不需要纳税调整的期间费用10万元,全部计入应税项目所得。按照收入为标准分摊期间费用,免税项目应当分摊6.52万元,未计入免税项目所得,多确认免税项目所得,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6.52万元。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同时适用减半的减免税项目所得优惠的,由于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未选择放弃减半优惠,选择最优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多纳税。
【案例3】某小型微利企业,经营花卉种植项目,2019年取得所得额300万元,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纳税额是25万元,按照所得减免优惠,应纳税额是37.50万元。所以,应该放弃减半的减免税项目所得优惠。
(5)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不正确。
(6)没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享受减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项目范围,减免税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种类、流程、协议、证书等作出具体说明;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项目和其它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摊,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对减免的增值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优惠
1.风险描述:
(1)兼营不同项目的,未分别核算项目所得;
(2)确认第一笔收入的取得时间不正确;
(3)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部分错误按照减免税项目所得处理
(4)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未按时限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纳税
(5)没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从事的项目是否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是否从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