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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加计扣除)风险提示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加计扣除)风险提示

一、一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风险描述:

(1)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行业享受了加计扣除;

(2)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

(3)扩大加计扣除的研发开发费用的范围;

(4)未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5)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不准确;

(6)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7)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

【案例1】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取得的一部分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资金,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核算,对该部分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按照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产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税务局对该行为做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

(8)在预缴时违规享受加计扣除;

(9)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加计扣除;

【案例2】某催化剂生产企业,用母公司授权的专利技术生产新产品,该企业将使用母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继续研发新产品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新产品对外销售取得了销售收入。税务局在对该企业后续管理时发现,使用母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研发的实用新型产品的组成部分,也就是没发生实质性改变,耗用的新产品成本作为其研发的新产品的直接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过程中耗用的新产品成本不得加计扣除。

(10)没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非居民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务核算不健全、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产品的常规升级等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研发活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经过公司管理机构批准;注意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有无扩大加计扣除的研发开发费用的范围,或在预缴时违规享受加计扣除;是否将房屋建筑物租赁费和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等不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支出进行加计扣除;有多项研发活动的,是否按规定分项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别核算,公用人员、设备等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申报加计扣除的各项支出是否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是否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有无将不得税前扣除支出如未取得合规扣除凭证或未取得扣除凭证支出申报加计扣除;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否正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以及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等特殊收入,是否按规定将与收入对应的材料费用成本和将特殊收入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剔除;相关的其他费用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上交总机构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委托研发是否按照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委托给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并按期更新信息或被省级科技部门撤销其登记编号的,不得加计扣除。

3、风险会计科目:研发支出、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1、风险描述:

(1)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未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3】某企业以现金发放给残疾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加计扣除。按照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五险一金不要属于工资总额,也不能享受此优惠

(2)在预缴时违规享受加计扣除;

(3)没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残疾人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范围;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加计扣除工资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申报的工资加计扣除额是否计算正确。

3、风险会计科目: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