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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其他优惠)风险提示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风险描述:

(1)亏损企业或定期减免税企业处于免税期选择加速折旧会多缴税;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购进当年未选择一次性扣除而在以后年度一次性扣除;

(4)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符合规定;

(5)加速折旧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6)加速折旧的时点不符合税法规定;

(7)未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未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8)加计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不符合税法规定;

(9)未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

(1)加速折旧只能延迟纳税,不能减少纳税,在固定资产折旧期内,前期税前扣除的折旧多,纳税少,后期税前扣除的折旧少,纳税多,纳税总额不变。如果亏损期或处于定期减免税的免税期,前期少缴的税款被免了,等于没享受到优惠,而减免税期满后又要多缴税,所以,这种企业不适合采用加速折旧;

(2)只有购进、自建的才可以加速折旧,注意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能加速折旧;

(3)购入固定资产时未选择一次性扣除的,以后年度不能再享受;房屋、建筑物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扣除,但是不能一次性扣除;缩短折旧年限的,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

(4)注意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会计与税法差异要纳税调整,由于加速折旧前期会纳税调减,后期会纳税调增。

3.风险会计科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研发支出、管理费用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

1.风险描述:

(1)购置的专用设备未实际使用;

(2)用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3)购置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或出租专用设备未补缴已抵免税额;

(4)专用设备不符合条件;

(5)设备的支出不符合条件。

2.风险提醒:

(1)专用设备要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

(2)购置未实际使用的设备不能抵免;

(3)用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不能抵免;

(4)购置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或出租专用设备应当全额补缴以前已抵免税额;

(5)严格掌握目录支出范围,超过《目录》范围的支出,包括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运输、安装、调试、咨询、服务等费用不能抵免。

3.风险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