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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减免所得税额)风险提示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1.风险描述:

(1)从事国家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

(2)非居民企业享受该优惠;

(3)应享受未享受;

【案例】某企业第一季度平均资产总额4800万元,第二季度平均资产总额4700万元,第三季度平均资产总额4900万元,第四季度平均资产总额5100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将四个季度平均资产总额进一步计算为全年季度平均值来判断是否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直接按照第四季度平均资产总额判断,认定该年度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受而未享受优惠。

根据规定,年度申报资产总额是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来判断的。

(4)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减半征税项目的,由于不得叠加享受优惠限制,未选择最优惠政策,多纳税;

【案例】某企业假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条件,经营花卉种植,属于减半征税项目。2019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纳税额是25万元(100*0.05+200*0.1),按照所得减免优惠,应纳税额是37.5万元。所以,应该放弃减半的减免税项目所得优惠。

(5)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规定

【案例】某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93万元,按规定享受了减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该企业2019年取得不合规发票12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未做纳税调增。纳税调增后该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当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6)未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判断所从事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准确;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优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同时符合规定要求才能享受优惠;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季度预缴就可以享受优惠。

3.风险会计科目:所有资产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风险描述:

(1)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不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未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享受优惠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单独核算;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是否属实;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研发支出、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投资收益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服务型企业限额减征优惠

1.风险描述:

(1)经营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

(2)就业人员未持有《就业创业证》;

(3)申报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额不正确

(4)未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服务型企业指的是从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范围: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生活服务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