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的以前年度应收款项能否税前扣除?(A105090)
问:未收回的以前年度应收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在填写A105090报表时,需要根据情况填写A105090表第2行至第4行。提醒您,相关资产损失材料需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