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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未收回,应收款项损失可否作为坏账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A105090)

问: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未收回,应收款项损失可否作为坏账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和2018年第15号公告,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填写A105090表第2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和第3行“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并将坏账损失证明材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