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税会差异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会计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其中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3)税会差异
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的规定是相同的。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上,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均不确认损益;而在税法上应当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因此,税法上所说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是特指纳税人发生非货性资产交换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会计中未确认收入,而税法中应确认收入的情形。
3.1.2 填报说明
第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第1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3.1.3案例解析
【案例一】2018年10月20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2016年购买的货运汽车与B公司的货运汽车进行交换,A公司的货运汽车账面价值为20万元,累计折旧12万元,公允价值为10万元;B公司的货运汽车账面价值为22万元,累计折旧9万元,公允价值为10万元。假设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分析:
A公司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8
累计折旧 12
贷:固定资产 2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借:固定资产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
A公司的税务处理:
在会计上A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确认收入,但是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货运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公司,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非货市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其销售收入应当以公允价值10万元计算,汽车的计税基础=20-12=8万元,转让汽车所得=10-8=2万元。填报A105010如下:
行次 | 项目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1 | 2 | ||
1 |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 100000 | 100000 |
2 |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 100000 | 100000 |
11 |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 80000 | -80000 |
12 |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 80000 | -80000 |
填报A105000表如下: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 * | 100000 | |
2 |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 100000 | 100000 | * |
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80000 | |
13 |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 80000 | * | 80000 |
45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100000 | 8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