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填报实务
【案例】甲公司是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新能源汽车市场单位售价为23.4万元/台(含税),成本为16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体系后,公司新能源汽车售价为21.06万元/台(含税),中央财政按照甲公司实际销售数量给予2.34万元/台的补贴。甲公司2018年1-4月期间共销售国家政策范围内新能源汽车500台,5-12月期间共销售国家政策范围内新能源汽车500台。该公司2018年12月收到中央财政部门实际拨付的执行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补贴2340万元。
政策分析:该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首先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而主营收入金额的确认又依赖于不含税销售额的确定。该业务的焦点是:企业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该如何确认收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来核算还是作为政府补助来核算?如果作为主营业务收入,需不要要计征增值税、需不需要价税分离?
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
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规定: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由此,公司虽然取得财政部门的2340万元补贴款,但最终受益人是从公司购买新能源设备的终端客户,相当于公司按照原价销售设备,政府代替消费者支付了一部分价款。该补贴款项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且是企业商品对价的组成部分不是从国家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之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因此,该补助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且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对以上业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我们需要注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时,需要根据2018年5月1日前后不同的税率来进行价税分离。
同时还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在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时,不需要价税分离,直接按照补贴金额2340万元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21.06/1.17*500+21.06/1.16*500+2340=18077.59+2340=20417.59万元。销项税额=21.06/1.17*17%*500+21.06/1.16*16%*500=2982.41万元。
针对以上业务,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如下:
①收到终端客户支付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款。
借:银行存款21060
其他应收款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417.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82.41
②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
贷:库存商品16000
③实际收到政府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2340
贷:其他应收款2340
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表的填报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10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营业收入(2+9) | 20417.59 |
2 | (一)主营业务收入(3+5+6+7+8) | 20417.59 |
3 | 1.销售商品收入 | 20417.59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营业成本(2+9) | 16000 |
2 | (一)主营业务成本(3+5+6+7+8) | 16000 |
3 | 1.销售商品成本 | 1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