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标准?(A105050)
问: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标准?
答:为单位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注:
1、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各自的扣除限额都是工资薪金总额的5%;
2、工资薪金总额指允许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以及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