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在当年度出现加速折旧额或者一次性扣除额大于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时,填写相应资产的有关情况,如在当年没有出现加速折旧额或者一次性扣除额大于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情况时,则不填写此部分。
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情况如下:
适用行业 | 享受加速折旧的项目 | 加速折旧方法 | 政策依据 | |
所有行业 |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
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
六大行业 |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
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
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
注: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
所有行业 | 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
所有行业 |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注: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参照原税收规定执行。 | 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
【政策延伸】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延伸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延伸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提醒】享受加速折旧不需要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结合上述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来理解第8~14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填写就比较简单了: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简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注:关于8~10行的交叉节点判断:
1、2018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继续按照原税收规定执行。
企业购进或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不享受500万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继续按照原税收规定执行
所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或者自行建造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可以根据原税收规定判断并选择享受加速折旧(选择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举例:重要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或者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税法上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以选择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在此期间购进或者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1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3行“(六)外购软件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即: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第14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