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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当年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本次一次性扣除新政是可否再享受?(A105080)

问: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当年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本次一次性扣除新政是可否再享受?

答: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2018年之前购进的,不能享受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