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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计收入的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属于预缴可以享受的优惠事项,年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需要填报表A100000第17行和表A107010第二部分(减计收入),表A107010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的合计金额。具体填报见表3-4。

表3-4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16)


17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18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9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 +21+22)


20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3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四)其他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31

合计(1+17+25)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收入的申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金额,填入表A107010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该行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纳税人的综合利用资源项目应属于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项目,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的申报

表A107010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20+21+22行的合计金额。

表A10701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表A107010第21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一分出保费收入。

表A107010第22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填报

表A107010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表A107010第24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