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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企业减计收入的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属于预缴可以享受的优惠事项。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预缴申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的第二部分。

A201010第16行“二、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6行=第17+18+22+23行。具体填报见表3-2、表3-3。

表3-2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预缴

方式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企业

类型

□一般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预缴税款计算

行次

项目

本年累计

金额

3

利润总额


4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5

减:不征税收入


6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


7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8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3+4-5-6-7-8)\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1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13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表3-3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本年累计

金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15)


16

二、减计收入(17+18+22+23)


17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8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19 +20 +21)


19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0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四)其他


24

三、加计扣除(25+26+27+28)

*

29

四、所得减免(30+33+34+35+36+37+38+39+40)


41

合计(1+16+24+29)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表A201010第17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

表A201010第18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19+20+21行的合计金额。

表A201010第19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表A201010第20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一分出保费收入。

表A201010第21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3.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A201010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4.其他减计收入优惠

表A201010第23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