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主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表3-1。
表3-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①
类别 | 序号 | 综合利用的资源 | 生产的产品 | 技术标准 |
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料 | 1 | 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 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 | ||||
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
二、废水 (液)、废气、废渣 | 2 |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 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 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 |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3 | 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 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 产品原料100%来白所列资源 | |
4 | 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 | 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黏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 肥料、甘油、乙氰 | 产品原料70%以卜来自所列资源 | |
5 | 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 | 氯化钾、硝酸钾、溴索、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
6 | 工矿废水、城市污水 | 再生水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 |
7 | 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 | 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 产品原料IOO%来自所列资源 | |
8 | 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 | 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 醇、合成氨 | ||
9 |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 电力、热力 | ||
三、再生 资源 | 10 | 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 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11 | 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 | 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 列资源 | |
12 | 锯末、树皮、枝丫材 | 人造板及其制品 | 符合产品标准 |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13 | 废塑料 | 塑料制品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14 | 废、旧轮胎 | 翻新轮胎、胶粉 | 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标准 |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 ||||
15 |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 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黏合剂、再生聚酯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16 | 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 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①2008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至今。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汇算清缴后,需要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有:①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②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