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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检查”中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检查

纳税检查是正确纳税的保障,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检查

三、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五、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六、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检查

本文将针对第七点中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检查重点讲解。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计算方法,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也因项目不同而不同。

(一)纳税期限的检查

在自行申报纳税方法下,检查时应主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账册健全、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纳税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检查其是否在每次或每月取得收入后的15日内,按期办理了纳税申报,是否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期办理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是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否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三是其他各项所得,应检查其是否在次月15日内办理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在代扣代缴纳税方式下,应结合税务机关的原始记录及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证明单,检查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对每月代扣代缴的税款,均在次月15日内缴入了国库,有无挪用税款、作扣代扣代缴手续费的现象等。

(二)纳税地点的检查

在自行申报纳税方法下,一是应主要注意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是否在各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预缴了税款,并注意是否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了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表和当年预缴税款的纳税凭证。二是应注意合伙企业的纳税地点如果发生了变动。在代扣代缴纳税方式下,应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在本地上缴了税款,有无合法的税款入库凭证。

当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时,需注意纳税人是否在正确的纳税点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汇算清缴

(2)取得经营所得

(3)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4)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5)取得境外所得

(6)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