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③劳务报酬所得;④稿酬所得;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相混淆。
3.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错按承包、承租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将提供著作权所得错按稿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相混淆。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已取消“其他所得”,但关于相关原先在“其他所得”项目的具体处理等,需等待政策发布。
6.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通过检查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核实个人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确定其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如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征税;如果是独立个人提供有偿劳务,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征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查看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的性质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确定是否为个人自负盈亏经营,实地调查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查阅会计核算账簿,核实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是否真实,是否有隐瞒收入、加大成本、虚假申报的问题;核实是否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应税项目所得混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例如,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而未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根据承包(承租)合同内容、经营者的实际承包(承租)方式、性质和收益归属、工商登记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在检查中,一是审查被承包、承租企业的工商登记执照的性质,确认该企业发包或出租前后的变更情况。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应进一步审查其是否首先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工商登记已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审查是否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二是审查承包(租)人与发包(出租)方签订的承包(租)合同,如果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则确定承包(租)人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如果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则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属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
4.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检查出版单位账簿明细,结合相关的合同、协议,查看原始的支付凭证,按照经济行为的实质,分析、核实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范围还是稿酬所得征税范围。著作者将其作品的使用权因出版、发表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则此项所得属稿酬所得的征税范围。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竞价拍卖所得属于转让个人著作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则此项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范围。
5.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检查企业“销售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针对支付给个人的支出,要正确区分是否属于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征税项目,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单独确定,偶然所得则强调其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例如,对企业在产品发布会、总结会议、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向有关人员发放的赠品、纪念品等,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奖、中彩或企业举办有奖销售等活动中的中奖者个人,则按照偶然所得代扣税款。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检查“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核实企业有无把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把不属于减税或免税范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减税或免税处理,少代扣或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