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如作者已去世,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也需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以下政策明确是否合并计税还是分别计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除费用: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为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为收入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详见《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减免税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减征税额填写在本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减征税额填写在本栏。
第三章 计税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5号)第六条规定,计税公式如下:
1.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 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
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上线后的操作提示——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如作者已去世,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也需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以下政策明确是否合并计税还是分别计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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