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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业务范围、填写说明与计税公式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自2018年10月1日起,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月。

第一章 业务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一)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四)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食品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根据财税[2007]13号文《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2点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第二章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收入额中。

三、免税所得: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

四、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基本养老保险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基本医疗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费:同基本养老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住房公积金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部分)。

八、减除费用:0,3500或4800(3500+1300).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和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十、减免税额: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三章 计税公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5号)第六条规定,计税公式如下:

自行负担: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免税所得-税前项目合计(三险一金+其他)-法定减除费用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取适用税率)-含税级距对应速算扣除数(按对应税率取速算扣除数)

(二)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计税公式如下:

雇主全额负担: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免税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速算扣除数(见附表))/(1-税率(见附表))

备注:上述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收入额-免税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套用工资薪金不含税累进级距税率得到;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套用工资薪金含税累进级距税率表得到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套用工资薪金含税累进级距税率表得到对应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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