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租税纳税义务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小结:
(一)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符合上述2项要求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特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二)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符合上述2项要求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1、住所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我们通常所说的住房。住所与居所不同,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的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住所的设定与变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如果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在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到迁入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其住所。
2、户籍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时,即为住所。
3、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它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
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4、居民纳税人分类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例如,一名外籍人员从2019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2020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12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12月23-28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节和元旦。在2020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因此,该外籍人员2020年度应为居民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案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人员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
A.M国人员甲,在华工作3个月
B.N国人员乙,2019年1月10日入境,2019年5月10日离境
C.X国人员丙,2019年2月1日入境,2019年11月2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人员丁,2019年1月1日入境,201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00天
[答案]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