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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税务筹划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等内容。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纳税人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据此,通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1】 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从2014年10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15年度内,他曾离境(指离开中国,下同)60天回美国向总公司述职,又曾离境40天回美国探亲。2015年度,他共领取薪金99600美元。由于这两次离境时间累计超过90天,因此,这名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他从美国公司收取的99600美元的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位工程师合法地利用“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节约了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940美元{=12×[(99600÷12-4800)×10%-105]}。

当然,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该美国工程师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所得要按美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缴纳了税收,也可以在美国得到抵免。这时还应分析他在美国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人员的住所变动降低税收负担。一个人在我国居住的时间只要不满1年(美国按(前年居住时间×1/3+去年居住时间×2/3+当年居住时间)大于或等于183天),就不用就其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免除了部分纳税义务,从而达到了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需要特别重视的是:我国税法规定,“在境内居住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临时离境的(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未超过90天的离境),不扣减日数。在中国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人员流动降低税收负担。比如,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向那个国家流动,但在每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都不长,这个人就可以不作为任何国家居民,从而不作为任何国家的纳税人,进而达到免予缴税的目的。此外,人员的流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取得适当的收入之后,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负地区,人则到高税负但费用比较低的地方去。例如,中国香港地区的收入高,税负比较低,但是当地的生活费用却是高得惊人。于是,有的香港居民在取得足够的收入之后,就到内地来,从而既没有承担内地的高税负,又躲避了香港地区的高消费的费用,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