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计提的委托贷款损失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A105120)
问:金融企业计提的委托贷款损失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5]9号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需要在A105120表对应行次”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三条: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