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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自2014年3月10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命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1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②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③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④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涉农贷款,是指《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①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攻场的职工和攻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②嵌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玫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3)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除外)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①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②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③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神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