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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