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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生费用在2019入账,在申报2018年汇算清缴报表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A102010)

问:2018年发生费用在2019入账,在申报2018年汇算清缴报表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以属于2018年的费用应该计入2018的账上,如果漏记了,建议补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