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发生的费用,在2019年1月支付同时收到发票,这笔支出在哪年税前扣除?(A104000)
问:2018年发生的费用,在2019年1月支付同时收到发票,这笔支出在哪年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使是在2019年1月支付并收到的2018年的费用发票,也要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注:如果是在2019年5月31日之后取得的发票,申报当期不能税前扣除,要在A105000扣除类对应行次进行调整,待取得发票做出专项说明,可以在5年内追补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