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开发票、什么时间开票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因此,一项业务是否要开票,首先看是不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然后再进一步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醒一】对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除特定情况(指允许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况)之外不得开具发票。
【提醒二】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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