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认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界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的认定
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蕞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隋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2014-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