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一】收到赔偿金或违约金是否要给对方开票
解决方法:收取违约金的开票问题,要结合收款人和具体业务确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1)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金或违约金,因为购买方未向销售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不按价外费用处理,不需要开具发票。
(2)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金或违约金:
如果销售行为最终发生了,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方收取的赔偿金或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
如果销售行为最终没有发生,也就是没有发生经营活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收取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了解】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如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入账。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常见问题二】支付给境外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是否要索取发票(了解)
解决方法:支付给境外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需要取得相关凭证。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