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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红冲、作废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开具红字发票是否有时间限制

解决方法:政策上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就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条件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常见问题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解决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常见问题三】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发票能否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解决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不管是否超过认证期都可以开红票。

如果仅仅是因为超过认证期没有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开红票,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条件,不允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常见问题四】专用发票已经认证了发现票面信息有误(想退回重开)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的作废条件(不管是当月还是以前月份开具),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常见问题五】购买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误作废了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开具给购买方的专票已认证,不符合发票的作废条件,如果误操作作废的话,销售方按作废发票进行采集,购买方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认证后选择不抵扣,同时建议购销双方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参考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双方最好和双方的税务机关确认下,看有没有什么影响。

【常见问题六】销售折让如何开具发票(红字发票由哪方来申请)

解决方法: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包括红字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果是普通发票,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如果是专用发票,要根据专票是否认证及在哪一方手中参考上述“1.2.6.2.1 红字专用发票”中的流程。

(这个不看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只要是销售折让就开具红字发票。)

【常见问题七】增值税红字发票能否作废

解决方法:红字发票开具后发现有误当月可以作废(包括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如果跨月发现开具有误,开票软件中无法作废,需要联系主管税局处理。

【常见问题八】电子发票能否作废

解决方法: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解:开票软件系统中不支持作废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