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代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载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扣除率的适用以及填表方法同农产品销售发票。
5、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证明,纳税人购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9、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征收。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规定从取得的价款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除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外,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代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载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扣除率的适用以及填表方法同农产品销售发票。
6、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证明,纳税人购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7、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其中: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用至2018年6月30日,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可用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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