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案例一】2018年5月5日A面包厂(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20吨,每吨买价为3000元,款项以现金支付,已向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请问:A面包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进项税额=20×3000×12%=7200(元)
收购小麦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00
贷:库存现金 60000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案例二】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抵扣吗?
A大酒店向B超市(一般纳税人)购进蔬菜,取得富华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这张增值税普能发票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顷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可以按照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开具的。从批发、零售商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买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合法的扣税凭证,普通发票或者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也是合法的扣税凭证。
自2009年1月1日起,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40号规定,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妲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该文件已被财税[2009]17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1]21号规定,购进烟叶应按照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及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价外补贴和实际缴纳的烟叶税依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扣除率
1、2018年4月30日以前的扣除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下列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调整为1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调整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未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具体如下表所示:
用途 |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提供加工劳务时代垫辅助材料、提供服务 | 直接销售 | ||
扣税凭证 | 17%税率的货物、加工劳务辅助材料 | 11%税率的货物、提供11%或6%的服务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开具 | 金额×13% | 金额×11% | 金额×11%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 金额×13% | 金额×11% | 金额×11% | |
海关完税凭证 | 金额×13% | 金额×11% | 金额×11% | |
销售发票(仅限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农产品) | 买价×13%
| 买价×11% | 买价×11%
| |
收购发票 | 买价×13% | 买价×11% | 买价×11%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财税[2017]37号文件最终实现的结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包括自产和委托加工)、提供加工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或者直接销售,如果该一般纳税人销售实现时适用的税率为17%(包括、用农产品生产的最终货物税率为17%和提供税率为17%的加工劳务),则购进农产品的抵扣率为13%,与财税[2017]37号文件实施前农产品扣除力度保持一致,税负不增加;如果该一般纳税人销售实现时适用的税率为11%或6%(包括用农产品生产的最终货物税率为11%、用农产品提供适用税率为11%或6%的应税服务和直接销售农产品),则购进农产品的抵扣率为11%,避免产生购销倒挂的现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有13%和11%两档,具体适用13%的扣除率还是11%的扣除率,只与本纳税人销售实现时计算销项税额的税率相关,与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扣税凭证种类无关。
2、2018年5月1日后的扣除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四、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五、某些项目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的具体规定
1、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4]3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六、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
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2、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4、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5、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本质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2、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3、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下列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政策解析
1.投入产出法是以当期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当期藉扣的进项税额,属于“实销扣除法”,与“外购扣除法”存在本质区别。
2.农产品单耗数量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而不是纳税人个别标准。
【案例三】A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2500吨,买价1000万元,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羊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200万元。已知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吨。请问: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 10000×1.06×4000×10%/(1+10%)
=3854545.45(元)
销项税额= 42000000×10%=4200000(元)
应纳税额=4200000-3854545.45=345454.55(元)
答:A公司3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45454.55元。账务处理为:
购进原乳:
借:原材料——原乳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销售巴氏杀菌乳:
借:银行存款等 474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00000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略。
核定当月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54545.45
贷:主营业务成本 3854545.45
【案例四】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乳制品的实际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核定的当期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比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多,多出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B乳制品生产企业购进原乳生产超高温灭菌牛乳,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原乳单耗数量为1.068吨,但B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单耗数量为1.060吨。B乳制品生产企业2018年5月购进原乳平均单价为4000元/吨,销售超高温灭菌牛乳10000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计算当期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3883636.36元[10000×1.068×4000÷(1+10%)×10%],按照企业实际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3854545.45元[10000×1.060×4000÷(1+13%)×13%]。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进项税额多出29090.91元,多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投入产出法应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中请,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扣除标准的,不选用省级财政税务机关的扣除标准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扣除标准。B乳制品厂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计算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②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由于它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该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案例五】B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1000O吨巴氏杀茵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请问:按照成本法核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000000×70%×10%/(1+10%)
=3818181.82(元)
答:按照成本法核定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818181.82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18181.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3818181.82
③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2%或10%/(1+12%或10%)试点纳税人销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4、扣除标准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2)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3)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5、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①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②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八、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业务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九、征收管理
(一)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第2、第3、第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之日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十、防范偷漏税措施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过渡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3]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