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项目能够形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购进项目没有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
二是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三是取得的扣税凭证在规定的抵扣时限内经过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申报扣除等程序。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五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和通行费发票。纳税人从境内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公路内河通行服务除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从境外购进货物应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从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以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扣税凭证;从境内购进农产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可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从境内购进公路内河通行服务以通行费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抵扣时限
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该项交易是否付款、所购买的货物是否收到,都可以认证、抵扣。一句话:见票即扣。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已经被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案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360日认证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2017年8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认证期限的最后一天2018年8月11日是星期日。纳税人星期一到税务局认证时,税务人员说进项税发票已过认证期,专用发票认证期限节假日不顺延。请问:税务人员的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税务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二)逾期扣税凭证抵扣规定
1、逾期认证的扣税凭证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按如下规定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2)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①《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②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人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③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⑤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4)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5)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核查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6)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7)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案例二】一般纳税人因为更换财务人员,导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在360日内认证,可以按逾期扣税凭证抵扣的有关规定申请抵扣吗?A建筑公司因为更换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不彻底,导致取得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在360日内认证。请问:A建筑公司可以按逾期扣税凭证抵扣的有关规定,将这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相关规定(详情可见上述第(二)项),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条款中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A建筑公司逾期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于财务交接手续不彻底,而不是“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逾期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
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按下列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2)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上述五项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4)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②《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③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④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以下信息:
①审核纳税人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所报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纳税人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事项是否具有逻辑性等。
②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是否相符。
③《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与增值税扣税凭证应申报抵扣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认证稽核资料是否满足以下逻辑关系:
a、《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份数”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税额”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额”。
b、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认证相符或采集上报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c、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产生稽核结果当月稽核相符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6)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7)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发票的要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三】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A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时提示为失控专用发票。
请问:A建筑公司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A建筑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四】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但是没附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B建筑公司向零售商店购买办公用品时,取得商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办公用品一批。请问:B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B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附有销售清单,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票种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具体要求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3)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3、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规定如下:
(1)A级、B级、C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A级、B级、C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A级、B级、C级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逾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三方票的抵扣问题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案例五】购买A公司货物,却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指定的B公司,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向A公司购买瓷砖,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却委托B公司收款,甲建筑公司将货款支付给了B公司。甲建筑公司与A公司、B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A公司欠B公司款项,经甲建筑公司与A公司、B公司三方同意,由甲建筑公司将A企业的货款直接打给B公司用于还款。请问,甲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甲建筑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六】甲供工程所需建筑材料,甲方付款,发票开具给乙方,乙方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A房地产企业与B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所需要的建筑材料由A房地产企业直接采购。实际采购与结算流程如下:A房地产企业将材料购买款项转到建材生产企业账户后,会计上按预付账款进行账务处理;建材生产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B建筑公司;在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时,A房地产企业按扣除已付建材款后的余额支付给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按包含建材的总款项向A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B建筑公司取得的建材专用发票和A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建筑服务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B建筑公司取得建材专用发票,却并没有向建材公司支付款项,B建筑公司并未购进建材生产企业的建材,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A房地产企业将建材部分款项支付给了建材生产企业,却取得了B建筑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收款方与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方不同,建材款项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 期货交易取得的发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项目运营方建设期间的进项税额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自2010年10月1日起,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企业发生销售行为,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是同一主体,俗称“三流一致”。如果销售方发生销售行为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却委托其他方收款,此时,该项交易除购销双方外又出现了第三方——收款方;如果销售方发生销售行为收取款项后,却委托其他方开具发票,此时,该交易除购销双方外也出现了第三方——开票方。上述两种情形下,购买方取得的发票俗称“三方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取得三方票的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特殊规定“三方票”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只有货物期货和项目运营两项业务。实际工作中,企业只要做到“三流一致”就不会出现“三方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3、建筑企业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4、承运人委托他人实际负责运输时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 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五)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程序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办理抵扣时限
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案例七】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慎丢失,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A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2018年7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被业务人员不慎丢失。请问: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按照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A建筑公司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必须在认证期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