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按照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备注:纳税人异地发生建筑服务,是按地级市进行区域划分;发生异地建筑服务,除了在建筑服务行为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外,要注意在发票上备注建筑行为发生地及建筑项目名称。
五、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销售或租赁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八、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 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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