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一、汇总纳税的审批权限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9号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金融机构汇总纳税
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