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税率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以促进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规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三)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优惠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如下过渡性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重新认定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规定申报享受优惠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起止时间
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四条进一步规定,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8年8月25日,A企业可自2018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
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如,B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B企业在2019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2.复核后不符合认定条件已享受优惠的追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款的追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严重弄虚作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按期报告重大变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被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六)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的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七)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
1.过渡期优惠税率的适用与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规定: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西部大开发优惠的税率适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