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年终汇算清缴后,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二)特区和浦东新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留存备查资料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后,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⑦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⑧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申报
(一)预缴申报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因而,预缴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表A200000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第30行“合计”填报。
表A201030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
表A201030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报本表第2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报本表第2行。
(二)汇缴申报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涉及的主要表单
汇算清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要填报的主要表单有:主表A100000第25行“减免所得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行、第3行、第29行和第33行,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具体填报见表8-23。
表8-23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 |
3 |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 |
4 |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4.1+4.2) | |
29 | 二十八、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 |
33 | 合计(1+2+...+26+27-28+29+30+31) |
表A107040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表A107040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2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2行。同时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持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表8-24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基本信息 | ||||||||||
1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 | ||||||||
2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
一级领域 | 二级领域 | 三级领域 | ||||||||
3 | 关键指标情况 | |||||||||
4 | 收入 指标 | 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6) | ||||||||
5 | 其中:产品(服务)收入 | |||||||||
6 | 技术性收入 | |||||||||
7 | 二、本年企业总收入(8-9) | |||||||||
8 | 其中:收入总额 | |||||||||
9 | 不征税收入 | |||||||||
10 | 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4÷7) | |||||||||
11 | 人员 指标 | 四、本年科技人员数 | ||||||||
12 | 五、本年职工总数 | |||||||||
13 | 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 |||||||||
14 | 研发 费用 指标 | 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 | 本年度 | 前一年度 | 前二年度 | 合计 | ||||
1 | 2 | 3 | 4 | |||||||
15 | 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 |||||||||
16 |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22+24) | |||||||||
17 | 1.人员人工费用 | |||||||||
18 | 2.直接投入费用 | |||||||||
19 |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20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21 | 5.设计费用 | |||||||||
22 | 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 |||||||||
23 | 7.其他费用 | |||||||||
24 |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 |||||||||
25 | (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26+28)×80%] | |||||||||
26 |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 |||||||||
27 |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 |||||||||
28 |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 |||||||||
29 | 八、销售(营业)收入 | |||||||||
30 | 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15行4列÷29行4列) | |||||||||
31 | 减免 税额 |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 ||||||||
32 | 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 |
(1)基本信息的填报。
表A10704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表A107041第2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2)收入指标的填报。
表A107041第4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5+6行的合计金额。表A107041第5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入。表A107041第6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表A107041第7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8-9行的余额。即企业总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后的余额。表A107041第8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表A107041第9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表A107041第10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
报第4÷7行计算后的比例。即: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本年企业总收入。
(3)人员指标的填报。
表A107041第11行“四、本年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表A107041第12行“五、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这里的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都是按企业全年的月平均值确定。
表A107041第13行“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
行计算后的比例。即: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
(4)研发费用指标填报。
表A107041第14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本行设定了三个年度,与计算研发费比例相关的第15行至第29行需填报三年数据,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报。表A107041第15行“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内部研究开发投入)+25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合计金额。
①内部研发费用。
表A107041第16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的合计金额。表A107041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表A107041第18行“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表A107041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表A107041第20行“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表A107041第21行“5.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表A107041第22行“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表A107041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表A107041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该行取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其他费用)的孰小值。
②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表A107041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26“境内的外部研发费”+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80%的金额。
表A107041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表A107041第27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表A107041第28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③销售(营业)收入。
表A107041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④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表A107041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5行4列÷第29行4列计算后的比例。即:
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销售(营业)收入
(5)减免税额的填报。
表A107041第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同时,将表A107041第31行金额填入表A107040第2行中。
表A107041第32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额”: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减免税金额。同时,将表A107041第32行金额填入表A107040第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