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进一步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第二个条件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因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2.知识产权的评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3.知识产权有效性的判定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
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与原办法相比,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三)技术领域属于规定的范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须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这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三个条件。
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2016年亦做了相应修订,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1.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
例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2.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例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3.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
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准确、精练、规范、专业。
(四)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指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四个条件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这里的“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有关职工人数的规定不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中的职工人数,按全年季平均值确定。
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条件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指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五个条件是: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这里的“近3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最近一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1)行业标准判断法。
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究开发费用分为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七类,其归集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在财务处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究开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见表8-13。
表8-13 人员人工费用财务归集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
项目 | 财务归集范围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 | 差异分析 |
人员人工费用 |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 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 都不含股权激励和补充保险支出 |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①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③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在财务处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究开发费用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范围见表8-14。
表8-14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财务归集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
项目 | 财务处理归集范围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 | 差异分析 |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折旧 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筑物折旧时,限于在用建筑物 |
长期 待摊 费用 |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增加长期待摊费用子项目 |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在财务处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究开发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归集范围见表8-15。
表8-15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财务归集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
项目 | 财务归集范围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差异分析 |
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财务上讲的是专利权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称知识产权 |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在财务处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究开发费用中的设计费用的归集范围见表8-16。
表8-16 设计费用的财务归集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
项目 | 财务归集范围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研发费加计扣除 | 差异分析 |
设计 费用 | 没有相关表述 | 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可加计扣除,财务没有列明 |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信费等。此
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财务处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归集范围见表8-17。
表8-17 其他费用的财务归集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
项目 | 财务归集范围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差异分析 |
其他相关费用 |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 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信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增加限额20%控制。而加计扣除实行限额10%控制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 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
3.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表8-18)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要求进行核算。
表8-18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3年每年分别填报)
____年度 单位:万元
科目 累计发生额 研发项目编号 | RD01 | RD02 | RD03 | ... | RD... | 合计 |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 | ||||||
其中:人员人工费用 | ||||||
直接投入费用 |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设计费用 | ||||||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 ||||||
其他费用 | ||||||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 ||||||
其中: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 ||||||
研究开发费用(内、外部)小计 |
企业填报人签字: 日期:
6.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说明》的规定,《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1行“营业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条件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六个条件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近一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以下三类。
(1)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3.总收入与收入总额
(1)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2)收入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4.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销售收入总额是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七个条件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见表8-19。
表8-19 四项指标分值结构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及分值见表8-20。
表8-20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及分值
序号 |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6 |
5 |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 ≤2 |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7~8分)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D.较低(1~2分)
E.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强(7~8分)B.较强(5~6分)
C.一般(3~4分)D.较弱(1~2分)
E.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I类)(7~8分)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3~4项(Ⅱ类)(3~4分)D.1~2项(Ⅱ类)(1~2分)
E.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有自主研发(1~6分)B.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
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
证认可)。
A.是(1~2分)B.否(0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①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②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③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多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2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表8-21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表8-21 企业成长性指标评价
成长性 得分 (≤20分) | 指标赋值 | 分数 | |||||
≥35% | ≥25% | ≥15% | ≥5% | >0 | ≤0 | ||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 | A 9~10分 | B 7~8分 | C 5~6分 | D 3~4分 | E 1~2分 | F 0分 | |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10分 | |||||||
(八)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第八个条件是: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其中,“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需要说明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