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奥会、亚青会、东亚会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第二条规定:
(1)对参赛运动员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