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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既是一种分配手段,也是体现国家政策的重要工具。为了体现税收的奖励和照顾政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分别规定了一系列的免税和减税政策。

一、税收减免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发布)进行了修改,并于2015年6月8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同时废止。此外,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该办法另行制定。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二、减免税的概述

(一)减免税的定义及其类型
       减免税是既定税制框架下,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经济行为,实行照顾性或激励性政策而发生的减税、免税。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二)规范减免税管理的原则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中请的减免税事项。

(三)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减免税可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两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四)减免程序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五)可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的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六)违规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