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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体育事业优惠之亚沙会税收优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第二条规定:

(1)对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