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事项描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名称报送) |
1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备注 | |
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名称报送) |
2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备注 | |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年度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分别向各所得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名称报送) |
3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
备注 | |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名称报送) |
4 | 能够证明收入、家庭关系、住房、医疗、教育、捐赠等与收入、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备注 | |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时 |
办理渠道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客户端
2、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1、客户端申报的,申报成功即时办结。
2、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的情形。
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年度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分别向各所得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办税服务厅地址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或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
自行申报的情形、申报地点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地点:
1、纳税人有单位,申报地点在单位所在地
2、纳税人无单位,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
(二)取得经营所得
纳税地点:经营管理所在地
(三)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纳税地点:
1、居民个人:
①有单位,申报地点在单位所在地;
②纳税人无单位,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
2、非居民个人:
地点: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五)取得境外所得
纳税地点:
1、有单位,申报地点在单位所在地;
2、无单位:
①有户籍,在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申报
②无户籍,在经常居住地申报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纳税地点:户籍所在地
(七)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地点: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规定——
1.自行申报项目
自行申报纳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种重要征收方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祛(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相关规定,凡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上述第(2)项至第(4)(5)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5)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上述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案例1】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的有( ):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C.在两处以上取得稿酬所得的
D.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E.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答案]ABD
2.需自行申报的特殊项目
(1)股权转让违约金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的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3)房屋拍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规定,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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