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5000元/月,并按新个税法税率表计算缴纳。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自行申报类申报表共5张。其中2张是自然人纳税人适用的,3张是生产经营纳税人适用的。
当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姓名
| 国籍地区)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自行申报情形 |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没有扣缴义务人 □其他情形 | ||||||||||||||||||||||||||||||||||||||||||
任职受雇 单位名称
| 所得 期间
| 所得 项目
| 收入额
| 免税 所得
| 税前扣除项目 | 减除 费用
| 准予扣 除的捐 赠额
| 应纳 税所 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应纳 税额 | 减免 税额
| 已缴 税额 | 应补 (退) 税额 | |||||||||||||||||||||||||||||
基本 养老 保险费 | 基本 医疗 保险费 | 失业 保险费
| 住房 公积金
| 财产 原值
| 允许 扣除的 税费 | 其他
| 合计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代理机构(人)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2.表内各栏
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第1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如果没有,则不填。
第2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第3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第4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第5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第6~13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6~9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第10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第12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13列“合计”:为各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第14列“减除费用”: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
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第16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6列=第4列-第5列-第13列-第14列-第15列
第17列“税率”及第18列“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第19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第20列“减免税额”: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时,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的30%,填入此栏。
第21列“已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已实际被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22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