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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类申报表中《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表样及填写说明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自行申报类申报表共5张。其中2张是自然人纳税人适用的,3张是生产经营纳税人适用的。当自然人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如表所示)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该表的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该期限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该表。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该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号码



















所得来源国

(地区)

所得项目

收入额

税前扣除项目

减除

费用

准予 

扣除的

捐赠额

应纳 

税所 

得额 

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

月应纳税

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应纳 

税额 

基本

养老

保险费

基本

医疗

保险费

失业

保险费

住房

公积金

财产

原值

允许

扣除的

税费

其他

合计

l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本期应缴

税额计算

国别(地区)

扣除限额

境外已纳税额

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

本期应补缴税额

未扣除余额

19

20

21

22

23

24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表内各栏

纳税人填写本表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第1列“所得来源国(地区)”: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国家或地区。

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第3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未减除任何免税所得和费用的实际含税收入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额,,为全年收入额;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4~11列“税前扣除项目”:

第4~7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本表中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第8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第9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第10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11列“合计”:为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第12列“减除费用”: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则不填写。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为全年合计额。

第13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第14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15列“工资薪金12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仅适用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其他所得项目不填。

第15列=第14列÷12个月

第16列“税率”及第17列“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第18列“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第18列=(第15列×第16列-第17列)×12个月

所得项目为非工资、薪金所得的,第18列=第14列×第16列-第17列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栏: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分行填写。

第20列“扣除限额”:是指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

第21列“境外已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第22列“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是指纳税人以前五年内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未进行补扣的部分。没有则不填。

第23列“本期应补缴税额”与第24列“未扣除余额”:依据前列计算结果填写。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一第21列一第22列≥0时,将结果写入第23列。

第23列=第20列-第21列-第22列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若第20列<第21列,则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