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自行申报类申报表共5张。其中2张是自然人纳税人适用的,3张是生产经营纳税人适用的。当自然人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如表所示)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该表的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该期限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该表。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该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
国籍(地区) | 身份证件号码 | ||||||||||||||||||||||||||
所得来源国 (地区) | 所得项目 | 收入额 | 税前扣除项目 | 减除 费用 | 准予 扣除的 捐赠额 | 应纳 税所 得额 | 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 月应纳税 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应纳 税额 | |||||||||||||||||
基本 养老 保险费 | 基本 医疗 保险费 | 失业 保险费 | 住房 公积金 | 财产 原值 | 允许 扣除的 税费 | 其他 | 合计 | ||||||||||||||||||||
l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
本期应缴 税额计算 | 国别(地区) | 扣除限额 | 境外已纳税额 | 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 | 本期应补缴税额 | 未扣除余额 |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表内各栏
纳税人填写本表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第1列“所得来源国(地区)”: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国家或地区。
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第3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未减除任何免税所得和费用的实际含税收入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额,,为全年收入额;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4~11列“税前扣除项目”:
第4~7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本表中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第8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第9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第10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11列“合计”:为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第12列“减除费用”: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则不填写。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为全年合计额。
第13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第14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15列“工资薪金12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仅适用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其他所得项目不填。
第15列=第14列÷12个月
第16列“税率”及第17列“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第18列“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第18列=(第15列×第16列-第17列)×12个月
所得项目为非工资、薪金所得的,第18列=第14列×第16列-第17列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栏: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分行填写。
第20列“扣除限额”:是指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
第21列“境外已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第22列“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是指纳税人以前五年内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未进行补扣的部分。没有则不填。
第23列“本期应补缴税额”与第24列“未扣除余额”:依据前列计算结果填写。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一第21列一第22列≥0时,将结果写入第23列。
第23列=第20列-第21列-第22列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若第20列<第21列,则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