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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和纳税期限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和纳税期限

一、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政策规定:

自行申报的范围

纳税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终一次取得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纳税申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1)构成12万元所得——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租赁所得;

⑨财产转让所得;

⑩偶然所得;

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1)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所得;

(2)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等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1)一般情况下,按毛收入计算;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应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2)特殊:财产转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相关政策规定:

自行申报范围


纳税期限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纳税申报;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居民取得综合所得,按上述取得综合所得方式处理。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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